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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支持科技进口税政策:免税对象增6类,设备清单增12类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上一版“税收政策”同时废止。

       通过与上一版“税收政策”对比,笔者发现,本次《通知》有以下三方面重要变化:

       **,名称去掉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部分“企业单位”将得以享受免进口税收政策。

       **,将“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限定范围由原来的三条增加至九条,大大扩大了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群体范围。具体增加了经相关部分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部分企业技术中心、部分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以及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六家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第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增加大量设备品目,由原来的四大类增加至十六大类。增加的十二类具体如下: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七、标本、模型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九、实验用动物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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